摘要
在当下的我国司法实践中,权力解释的膨胀使得刑法典有被架空的危险。权力解释因为自身有着各种各样的弊端而不应该得到承认。作为主观解释论产物的立法解释与权力分制原则背离并且有违反罪刑法定的嫌疑,不应存在;检察解释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阻碍司法,且与检察权的职能相左,不应存在;审判解释的成文法属性及语言的特性都决定了其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审判解释的泛滥也严重削弱了法官的能动性,不利于审判实践,况且审判解释的一些内容也明显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故也不应存在。将释法权逐步转移给法官是可行的也是必需的。
出处
《净月学刊》
2016年第6期111-116,共6页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