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深度规制工具的强制性特点与分享经济的新型内涵逆向相悖。何种规制方式才能与分享经济高度匹配?分享经济的互联网运行模式与信息传递效率具备内在联结,而信息的高效传递则又为声誉激励机制的发挥铺设了必要前提。就此,分享经济的基本内涵便与声誉机制导向下的信息工具产生实质共鸣。然而,信息工具的适用及其声誉激励效应的发挥,并非仅仅依靠互联网简单的信息发送与接收就可实现,其应当是一个涵盖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发布以及反馈的多维体系。应当以互联网为渠道,由监管机构承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合与发布职能,并以监管机构为对象进行信息的反馈与监督,以此来完成信息工具在分享经济领域的适用初衷与规制目的。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6年第3期141-150,共10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