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一权二卖"问题近年来成司法实践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新增了著作权转让登记对抗制度。登记之前权利的移转不应简单解释为"意思主义",而应理解为我国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背景下特殊的"债权形式主义"。其特殊性在于不存在公示形式,但著作权转让合意可有签订书面合同、受让价金及添加权利管理信息等行为表征。登记对抗制下的著作权只是对外效力受到一定限制,但不改变其他属性。"不得对抗"是指无法排斥同一类型并存的著作权或被许可使用权,"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著作权已发生变动而可能取得同一类型的著作权的交易人。此种登记对抗主义还需结合优先顺位规则或者善意取得以确定最终的权利归属。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6年第3期151-158,共8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