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控制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并无实质不同,应为《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的家庭暴力概念的当然内容。因为关涉到与一般家庭经济纠纷之间的界限问题,经济控制的概念界定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明晰,防止法律对家庭生活的过分介入。作为应对经济控制主要措施的民事责任,应当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细则或司法解释中,以此作为沟通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与民法的管道。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年第6期79-85,共7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