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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0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指出,电子数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均属于电子数据。
出处 《现代视听》 2016年第10期86-86,共1页 Modern Audio-Video 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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