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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制度应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主体地位 ——台湾地区土地征收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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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征地补偿制度中,农民的主体地位严重缺失,在政府与农民不均衡势力状态中,农民的正当权益难以维护.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征地补偿经验,应在土地征收前设置协议购买程序,为农民出让土地多一种选择方式;征地补偿项目应周到详尽,建立以地价补偿为核心的征地补偿体系;征地补偿方式应多样化,除现金补偿外,抵价地补偿应成为重要的补偿方式,为被征地农民获取土地增值收益提供条件.
作者 左静
机构地区 辽宁行政学院
出处 《中国经贸》 2016年第17期98-99,共2页 China Global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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