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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拆分包装食品案看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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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6年5月16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锦丰分局(以下简称锦丰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超市购买到过期的散装“**花生”,该散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包装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锦丰分局于当日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发现部分剩余简易独立包装的“**花生”,其单个包装袋上均贴有超市自制的“散装食品”标签,内容包括:“品名。+花生、包装日期2016年5月13日、保质日期2016年5月13日、单价、净含量、**超市”。
作者 郭海尔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6年第23期53-5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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