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层面的"综治"立法不仅牵涉范围广,而且对民众的日常生活影响大,进行国家层面的"综治"立法,事先应当有理论上的深刻检讨。为此,应准确界定"综治法"的位阶,厘清"综治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以及"综治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应体现"综治法"的特点;应坚持宪法至上、治理手段法治化、主体责任法定化、预防为主的原则,明确"综治"机构的序列,不以部门利益立法,完善法定追责制度,并明确综合治理的方式。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110-114,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