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府际信息共享的本质是公共资源共享,其目标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其理念与现代行政法的"行政一体化"和"服务高效化"原则是相契合的。在我国,宪法从公民监督权和人民主权原则为区域府际信息共享提供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对此已有零星规定,更多规定尚只停留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层面。为提升区域府际信息共享的质量与效益,有必要从公众知情权的宪法保障上促进区域府际信息共享,通过立法建立区域府际信息共享基本制度:包括建立协调组织、权责体系、负面清单、共享标准、财政补偿等制度和机制。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20-30,共11页
Study and Practi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区域协调发展中府际合作的软法治理研究"(16AFX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