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江南民间慈善习惯法由江南民间慈善章程、规条等习惯规则发育而成。这一区域习惯法引发了《户部则例》中部分慈善立法的变化,并促进了江南地方慈善立法的创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江南地区以国家法为主导、民间法为辅助的传统二元法源结构。这一区域习惯法无法融入已高度固化的传统律例体系,游离于传统刑法与行政法之外,已初具社会法的雏形。它与江南城镇的工商行业习惯法、劳资关系习惯法及其他习惯法一起,另行构成了清代江南城镇非正式的社会自治规范体系。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134-147,共14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