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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办草场权抵押贷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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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草场流转程序不规范,制约牧区金融产品创新主动性。一是草场流转缺乏法律效力,目前试点区草场流转多为自发性质,风险纠纷隐患较多,不符合办理抵押贷款的基本条件。二是草场流转登记管理存在滞后性,造成草场流转管理、掌控难,使得涉农金融机构难以正确把握放贷的标准和依据。三是草场经营权抵押价值难以确定,缺乏相对独立的评估价值参照,对草场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评估主观判断成分较大,缺少科学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银行难以认可。
出处 《北方金融》 2016年第11期112-112,共1页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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