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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离任义务立法规制研究——兼论我国《公司法》之修改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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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董事义务包括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流行的公司法理论普遍忽视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研究 ,更不能为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提供合理化解释。虑及法益衡平原则及诚实信用理论、后契约义务理论、信义关系基础放大理论以及职务影响 (行为 )惯性理论的要求 ,应当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立法规制。但在界定董事的离任义务时 ,应注意处理好离任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与公司 (股东 )的财产经营权的关系 ,对于经济活动自由权中的一般劳动权应当给予充分尊重。董事离任义务的范围应小于在任义务 ,是“压缩了的在任忠实义务”。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董事的离任义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对董事离任义务亦仅有零星规定 ,存在诸多缺陷 。
作者 蒋大兴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5期103-113,共11页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M]法律出版社,1999.

同被引文献199

引证文献18

二级引证文献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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