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事义务包括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流行的公司法理论普遍忽视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研究 ,更不能为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提供合理化解释。虑及法益衡平原则及诚实信用理论、后契约义务理论、信义关系基础放大理论以及职务影响 (行为 )惯性理论的要求 ,应当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立法规制。但在界定董事的离任义务时 ,应注意处理好离任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与公司 (股东 )的财产经营权的关系 ,对于经济活动自由权中的一般劳动权应当给予充分尊重。董事离任义务的范围应小于在任义务 ,是“压缩了的在任忠实义务”。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董事的离任义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对董事离任义务亦仅有零星规定 ,存在诸多缺陷 。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5期103-113,共11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