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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以实得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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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对尚未获得所得额或尚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贪污案件如何办理,这在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议较大,并常常困扰着办案人员。从而有人主张:贪污罪必须以实际占有的财物作为本罪成立的前提,即所谓的“贪污罪以实得论”。
出处 《法学天地》 北大核心 1994年第3期7-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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