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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际损失全额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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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著名台资国际集团来某地开发区开办独资企业,委托一工程公司建造厂房,该工程公司将台商预付的工程款移作他用,造成施工资金不足,交付日期超出原合同规定七个月,因工程公司的违约,致使台商不能如期开工,造成台商与其相关企业的原来已签订的供货合同全部违约。
作者 张华
出处 《法学天地》 北大核心 1994年第3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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