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此案是否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情简介: 牛某某、张某某于1990年,1992年分别在中国银行安阳支行购买该行发行的一年期安阳玻壳有限公司金融债券103张,三年期国家金融债券18张。总金额677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高楼庄储蓄所购买该所代办的债券5张总金额500元。其中安阳玻壳有限公司金融债券中有101张债券日期栏记有1992年10月31日,公章日期为1992年11月2日。
出处 《法学天地》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期47-48,共2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