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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诉法》第185条第1项规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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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
作者 朱家声
出处 《法学天地》 北大核心 1995年第2期11-1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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