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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检察院对赔偿委员会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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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这一规定没有明确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值得研究和探讨。 一、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脱离检察监督可能产生的弊端 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设立的处理刑事赔偿争议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争议的专门机构。
作者 谢建宁
出处 《法学天地》 北大核心 1995年第5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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