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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判例,哪个判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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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判例一:湖南省道县境内,有一个名叫陈初生的人,于1993年11月购买了一辆客车,办理了车辆入户手续。1994年4月,陈初生将该车出售给张尚杰,张尚杰又将车转卖给蒋文德,蒋文德又将该车转卖给陈楚义。在该车买卖过程中,均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5年6月8日,陈楚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客6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楚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陈楚义年龄不满18岁,又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陈吉爱应负本案连带责任。
作者 杨迎喜
出处 《法学天地》 1998年第3期21-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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