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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并无监护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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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伤亡应负过错责任,这是一致意见并已有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学校所负并非监护责任。 首先,《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法定监护的产生,源于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之间法定的身份关系;
作者 再言
出处 《法学天地》 1999年第5期15-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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