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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异议”应有惩罚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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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种特殊的非诉讼程序——督促程序,即对于以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久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支付令为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督促程序的立法本意是无须经过诉讼程序,节省人力、
作者
陈亚军
出处
《法学天地》
1999年第7期22-22,共1页
关键词
督促程序
惩罚性措施
债务人
诉讼程序
债权人
发布支付令
提出异议
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
法院工作人员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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