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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效力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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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效力的质疑·张元再《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其第19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这两款...
作者 张元再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天地》 1997年第3期36-3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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