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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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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戴某于2011年6月到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上班,双方最后一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约定月工资5100元。2016年1月份,公司在当年春节前因经营效益不好、又临近春节,提前放假。春节过后,公司于2016年2月中旬通知包括戴某在内的休假职工到公司上班,并续订劳动合同。
作者 蔡昌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第12期58-58,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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