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少年立法肇始于清末刑制改革,百年以来,有辉煌亦有低谷。现有"两法一专章"式的少年法律体系无疑还有不足之处,许多规定均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之中,整体而言缺乏系统性与可操作性。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少年立法模式可归纳为福利主导型、刑事司法主导型与福利、司法二元化三种。结合我国国情,当务之急应是司法型少年法典的制定,尽快形成以《少年法》与《儿童福利法》为核心,以诸多配套性法律法规为补充的福利、司法二元化的少年法律体系。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6年第5期36-50,共15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