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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广告发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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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第89号令《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定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管理规定要求,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使用自有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报纸、期刊发布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出处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118-118,共1页 China Radio & TV Academic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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