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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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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施行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九大权利已经不能完全满足远程购物和上门推销等新型交易模式的需要,上述交易场合的消费者意思自决权和消费者权益很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因此应当赋予消费者法定撤销权。消费者撤销权的性质是消费者对于消费合同无条件的法定撤销权,是国内外立法实践和国内商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对反悔权、后悔权、冷静期等概念的提炼,也是对解除权的超越。消费者撤销权制度有诸多的构成和行使条件:该权利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消费者,交易方式只能是远程购物模式,行使期间为在收到商品后7天之内,商品类型是性质上非不能退货的商品,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等等。同时,我国新消法的消费者撤销权制度尚存许多操作性不足,有进一步改进和提升的空间。
作者 刘承韪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31期23-26,31,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基金 霍英东教育基金项目"消费者合同法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中青年优秀教师人才支持计划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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