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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空白支票骗取财物构成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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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空白支票经行为人授权被害人补记,可视为签发行为已经完成。如支票账户中无对应资金,则行为人提供该支票的行为与签发空头支票无异,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32期35-37,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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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13

  • 1崔红卫 吴殿朝."票据诈骗罪刍议"[J].经济与法,1995,(12).
  • 2候放等主编:《信用证信用卡外汇违法犯罪的防范与处罚》,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页.
  • 3国务院《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
  •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项
  • 5《票据法》第102条
  • 6《刑法》第194条
  • 7《票据法》第7条
  • 8《票据法》第68、93条.
  • 9《票据法》第82、89条.
  • 10台湾地区《中央银行管理票据交换业务办法》第39条,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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