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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处理原则以及“三需要”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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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只有在申请公开的某个政府信息中既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又包含可以公开的内容时,方可适用区分处理原则。通常情况下,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时,应当采取删除涉密内容等手段予以区分公开。“三需要”不能作为限制公民申请资格的“挡箭牌”,对于“三需要”的使用,行政机关不得限缩解释,进而刁难、推诿。
作者 谷昔伟 鲍蕊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32期96-97,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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