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气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对于该规定中暂扣行驶证的法律性质,大家看法不一,争论焦点主要在于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到底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本文认为,某些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形式重合,如暂扣许可证既可成为行政处罚的形式,也可成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形式,在判断其具体属性时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广州市在修订《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时,宜将因车辆排污超标而暂扣行驶证的行为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
出处
《法治论坛》
2007年第1期233-239,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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