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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手机短信诱骗被害人在银行柜员机上转款行为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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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2005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在工商银行某支行用其身份证开户,取得基本账号为36020150010327021XX的存折一本和灵通卡一张。2005年11月19日,黄某等人用手机发短信息给被害人颜某某,谎称其信用卡因他人冒用消费被扣除人民币4800元,要求其打相关电话报案。当被害人颜某某打通电话后,黄某的同伙冒充工商银行金融调查科工作人员,要求颜某某在工商银行的柜员机上插入银行卡,进入操作界面后按照提示进行保护措施操作。被害人颜某某按提示操作后随即发现其银行卡账户中被转出人民币28699.85元到账号为36020150010327021XX的账户内,且已被支取人民币5000元。颜某某遂报案并要求工商银行冻结此账户。2005年11月28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作者 文勇
出处 《法治论坛》 2007年第2期182-185,共4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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