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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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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我国通说理论一直将其界定为案件事实。这种解读不但容易产生逻辑上的悖论,而且并不能使证明活动的具体对象得以明确,从而虚化了证明对象对证明活动的指引功能。将证明活动的对象确定为诉讼主张,可以在二者之间契合性的基础上,更好地阐释证据制度中的许多论题,如证据的“关联性”、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免证事项等,而且可以避免立法与理论解读的冲突,并为当事人举证提供更加明确的导向。
作者 闫庆霞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治论坛》 2007年第2期186-192,共7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广东省社科项目06G08"诉讼主张及其证明理论研究"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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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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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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