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然而到底何谓"医生执业资格"理论界争议较大。"医生执业资格"未包含医生所在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也未包含医生个人的医师执业证,"医生执业资格"实际上和医师资格(包括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是等同的概念。在医生超越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行医的情况下,也应该以其是否超越了其所取得的医师资格证的大的医学类别(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等四大类)为根据来进行判断其是否应该被视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出处
《法治论坛》
2008年第3期154-161,共8页
Nomocracy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