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易习惯是先前商事活动中形成的惯常模式或者习惯性做法。我国合同法多处提及交易习惯,从制定法的高度承认了交易习惯的地位。国内现有的学说主要着墨在交易习惯的规范分析上,较少涉及交易习惯在司法中的适用。流行的观点认为交易习惯作为一种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其认定过程是单纯的事实认定,或作为证据由主张对己有利的当事人举证,并无多大的理论意义。本文的观点是交易习惯兼具事实属性与规范属性,其内生于市场交易进程中并在相关公众中形成确信力,是一种非正式制度。交易习惯承载着商业伦理与市场道德,是诚信原则的凸现,而诚信原则正是一些好的交易习惯。因此,本文认为交易习惯的认定识别过程,不单纯是一个事实认定的过程,其中包含着法官对交易习惯的价值判断。
出处
《法治论坛》
2008年第4期132-149,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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