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财政立宪的角度而言,财政监督的三方主体之间体现为委托、制衡的法律关系。纳税人是财政立宪制度的逻辑起点,也是财政立宪制度的最终归宿。现实中纳税人作为政府预算监督主体的缺位和各种监督权行使的制度障碍成为人大监督无公众监督支撑进而导致监督不力,预算法定原则不能真正贯彻的重要原因。文章进一步分析作为地方政府在吸纳公众参与监督财政预算的可行性,使公众参与财政预算,形成民主风尚找到了一个宪政建设的出口。
出处
《法治论坛》
2010年第1期61-72,共12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地方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08JZD0010)之子课题"地方法制建设中的政府法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