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破产法实施三周年以来的状况令人焦虑,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相对于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来讲是极其低微的,而且还呈逐年下降趋势,新破产法应有的制度功能远没有得到发挥。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是众多而复杂的,但概括来讲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破产程序本身的原因,二是破产程序之外的因素。破产程序之外的因素主要涉及政府和法院关系,特别是维护社会稳定等政府职责的履行问题,而破产程序本身的原因主要体现于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包括破产原因、破产申请人的举证义务、破产申请的审查与裁定、法院的绩效管理与考评机制等方面仍然规定得还不够完善。而在目前不太可能通过立法及时解决这一问题的情况下,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以保障新破产法的顺利实施。
出处
《法治论坛》
2010年第4期10-21,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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