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探索民事执行改革的进程中,"执行难"问题作为当前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长期困扰着司法机关的工作,并成为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障碍,在近些年所进行的民事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等层面的改革皆发轫于此。回顾所取得的成绩,都是在大量调查研究、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形成的,主动执行机制的先行先试亦是如此。①每一项司法改革措施的出台都应"对可能的各种社会条件制约予以恰当的考虑,对每一措施都要尽可能细心论证,对可能的后果予以仔细的分析、权衡和取舍"②。为此,本文结合广东省法院的司法实践,采取能动司法下主动型司法模式、逻辑学剩余范畴理论、法律经济学"成本—收益"方法等多学科多角度对主动执行机制的内涵外延、法理基础以及实践样本进行了深入探讨,进而在制度层面的执行程序启动,机制层面的执行措施实施,体制层面的执行权力配置以及能动司法理念下的执行程序推进等层面进行科学厘分的基础上,从主动执行机制运作规程的构建、配套支撑的整合、执行标准的确定以及法律平台的构架等方面探索其制度进路,希冀构筑一个完整、可操作性强的主动执行机制。
出处
《法治论坛》
2010年第4期297-312,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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