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所探讨涉克隆银行卡(存折)民事索赔案件的审理思路,乃基于违约之诉的定性。当民事案件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不同、法律事实不同、经济纠纷与犯罪嫌疑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时,经济纠纷案件与犯罪嫌疑案件分别处理。因合同相对方为开户行,交易行是开户行的代理人,故民事责任主体一般应为开户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应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为基础,兼采事实推定的证据规则,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当事人的实体责任应考量双方的合同义务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出处
《法治论坛》
2011年第1期119-129,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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