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非法经营不具有证券、期货交易全部特征的变相证券、期货业务案件,司法机关往往会致函证监会要求对行为人经营行为的性质先行予以行政确认,并将证监会出具的《复函》作为认定行为人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违法性的重要证据。然而,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均有人对此做法提出了质疑。本文对此作法表示赞同,并将就证监会出具《复函》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对《复函》内容的具体审查和《复函》的局限情形等问题逐一进行阐述。
出处
《法治论坛》
2011年第1期167-17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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