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法信访作为信访的一类,具有非程序性、结果高度或然性、成本高昂等诸多缺陷,并强烈冲击司法程序,加深司法的附属性。因此,我国正确的选择是顺应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的进程,强化司法的功能,逐步消解涉法信访救济职能。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逐步将涉法信访救济司法化:一是建立权威型的司法体制,赋予法院真正独立的地位,规范裁判文书,提升案件质量,努力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二是按照司法程序对待涉法信访,废除对法院、法官进行信访考核的做法,将涉法信访作为一种控告申诉渠道。相信司法权威有效树立之日,涉法信访自然彻底消失。
出处
《法治论坛》
2011年第1期234-24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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