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问题凸显,环境公益诉讼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关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屡屡出现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席,引发了学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争论。依据尼尔·麦考密克关于二次证明的内容,从后果主义原则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考察,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环境公益之实现、公平正义之实现、与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相一致,并且从协调性原则来看,检察机关提环境公益诉讼与其法律监督地位和现行法律均无冲突。因此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一项规则或法律依据应当有效。但现实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面临着诸如法律规定不明确、管辖权难以确定、权力配置不清、启动困难和标的分配难操作等困难,亟待解决。
出处
《法治论坛》
2011年第3期173-184,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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