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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审级监督有序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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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二审法院可以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旨在查清事实或弥补程序上的瑕疵,但在实践中,这一措施并没有达到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存在很多问题。若要保持审级监督的有序性,就必须对现行发回重审制度进行改革,具体措施包括:明确发回重审的标准;严格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出处 《法制资讯》 2009年第5期62-63,共2页 Leg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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