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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系统“裁执分离”的基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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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执分离"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是由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其本质是裁定权与实施权的分离,做到"裁者不执、执者不裁",形成权力间的互相制约、互相监督。2011年至2012年6月底。
作者 应勇
出处 《法制资讯》 2012年第9期59-59,共1页 Leg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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