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因管理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无因管理行为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无因管理行为通常会与侵权行为相伴随,因此司法审判实践中其认定和审判存在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明晰。准确的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有三个:管理的是他人的事物,主观上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义务。无因管理的类型有真正的无因管理与不真正的无因管理,适法的无因管理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一般的无因管理和特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成立之后,管理人和被管理人就要受到无因管理关系的约束,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前,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在债法体系中其独立地位还不够,对于管理人相关权利的确认并不是很明确,管理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被管理人权利的规定也不全面。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要对无因管理制度予以完善以便于司法实践,同时要对见义勇为这种典型无因管理行为救济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并且逐步建立起多元的见义勇为救济机制。
出处
《知与行》
2016年第12期51-56,共6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