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制度中,体现了实体公正和诉讼效率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与平衡,由此决定了适用实体性制裁措施和程序性制裁措施的差异。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逾期举证采取了程序性制裁和实体性制裁两种方式,对当事人逾期举证予以制裁时职权主义色彩比较浓厚,法院对逾期举证是适用实体性制裁还是适用程序性制裁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此给司法实践造成了诸多困惑与混乱,因此,对于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设置应当遵循"以程序性制裁为主,以实体性制裁为辅"的基本原则,应该确保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有足够的威慑力,充分发挥证据失权的作用,在程序启动上应"以诉权启动为原则,职权启动为例外",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控制,对于法院做出的处罚决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救济的权利和机会,以实现对于法官自由裁量的制约。
出处
《知与行》
2016年第12期57-60,共4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