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18条纠纷解决条款规定过于简单,许多重要内容欠缺或含混不清,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为了完善该条款,一方面考察国际社会中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的历史发展,另一方面考察中国BITs中争端解决条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将争端限定于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端;规定各种救济途径及相互关系;规定提起国际仲裁的争议范围、例外事项、用尽当地救济的前提和国际仲裁时所适用的法律等。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第5期124-132,共9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江苏高教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外资法律制度的重构研究>(项目编号:2014SJB2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