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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移植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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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有关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而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中特有的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同时吸收了两种制度,从而导致相关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多种矛盾。为避免法律适用冲突,亦为妥善解决合同解除权纳入不安抗辩权效力中的法理矛盾,当以合同相对方的主观恶性加以判断,同时在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的前提下,明确合同相对方提供担保的期限,区分违反合同义务性质的严重程度,以妥当平衡双方权利。
作者 钟依婷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23期67-69,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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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4

  • 1贺丹青.中国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路径选择[J].池州师专学报,2002,16(2):31-33.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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