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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阅读时代著作权禁令的适用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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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禁令作为舶来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法律含义还是判断方法都很模糊,无法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事前救济中发挥实效。为实现对著作权的全面且无漏洞救济的目标,著作权禁令的适用必须确定可具操作性的审查标准,包括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对"难以弥补损害"的认定是实体审查最核心的问题,实践中法官应当依据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邻接权的不同特性分别加以判断。程序审查则最起码应当保证被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能够被听取,从而确保法官裁判的中立性。
作者 黄雪娇
出处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75-77,共3页 Publishing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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