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性善,是儒家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总体态度。儒家性善论的重要意义在于对人性的基本信任,正是这种对人性的信任,构成了制度化理解儒家人性论的前提和基础。儒家人性论的政治法律意义在于儒家看到了人性与制度之间的关系。首先,儒家认为礼乐刑政的制度应该是深深根植于人性的,内在于人性而产生的。其次,社会必须建立在以人情为基石的德政和礼治的教化上,才能长治久安、和谐稳定。当下学界通说认为现代法治建立在人性恶的假设基础之上,这样的看法其实是对法治的人性基础的片面理解。先秦儒家性善论完全可以成为现代法治人性前提的重要补充。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19-2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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