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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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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条款的犯罪主观故意必须符合妨害公务罪普通规定的要求,即须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犯罪主观故意。妨害公务罪存在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利用威胁方法和一般暴力形式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不属于暴力袭警,只有同时符合暴力和袭击概念的行为才能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暴力袭击的对象应为人民警察的人身,正在执行公务是指执行职务的整个过程,包括职务的实际执行过程、执行职务的准备过程,直至职务执行完毕。辅警、协勤等人员不能成为暴力袭警的对象。
作者 于宾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24期16-20,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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