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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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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明两年,地方各级人大将陆续换届。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集。对于法定的“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究竟如何界定?
出处 《新疆人大》 2016年第12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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