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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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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 祝某某于2011年4月10日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建立机动车检测站申请,并经法定程序核名。核名后原告开始筹建,2011年9月末,机动车检测站所用厂房建设完成,设备及配套设施购置齐全,并安装调试完毕,具备营业的条件。2011年10月,祝某某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称祝某某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已过(保留期为六个月),需要重新核名后再办理营业执照。
出处 《奋斗》 2016年第12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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